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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舅于医院行肝肿瘤切除手术,导致术后大出血死亡,已复印和封存全部相关病历资料,遗体冷冻,医院提出人道援助2万元,请问我们应该做尸检鉴定死因责任再与院方进行调解还是直接起诉医院维权?

调解 2019-01-03 17:1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如果医院没有明确告知其死因,也未建议进行尸检查明死因或将遗体送至太平间,而是动员遗属及早处理遗体,并派车将遗体直接送至殡仪馆。《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在对患者死因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行尸检,医院虽可据此辩解当时并无争议无需尸检,系遗属放弃权利,但该辩解并不足以对抗患方的质疑。医院应该主动询问遗属是否要求尸检以对死亡原因进行必要探究。医疗机构较普通患者更为熟悉医疗法律法规,医院有此种行为难以排除故意规避之嫌。医院有未经尸检即火化的过错,医院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的必要条件:  
    1、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是经过考核和卫生行政机关批准或承认,取得相应资格的各级各类卫生技术人员。因诊疗护理工作乃是群体性的活动,有时构成医疗事故的行为人,也可以是从事医疗管理、后勤服务等工作人员。  
    2、医疗事故的行为人必须有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  
    3、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也包括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  
    4、给病员造成危害的结果,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即“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不及此程度,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如果在发生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必须具体分析各自原因与作用,慎重判定。
  • 尸检应在患者去世后48小时内进行,如果医院具备尸体冻存条件,尸检尸检可延长至7日内。你父亲食管癌术后大量出血应是手术过程中造成肺动脉损伤所致,腹腔的管子变绿是严重感染的后果,医院在手术处置及术后护理方面存在明显过错。
    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 人身伤害等级或伤残等级签定,是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法定程序、法定标准而进行,对所出具的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在法定程序中没有要求相对方必须到场(正常情况下是不需要对方当事人到场的),不到场不影响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
  • 在诊疗当中,医生要主动告知患者病情和医疗措施。
    如果医院实际未履行告知义务,这就损害到患者的知情权和诊疗权。如果患者不能独立从数据中获得正确信息,等于医院用数据将信息隐匿,使患者继续不知情和受控制。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要说明医疗风险,还要告知替代医疗方案供患者选择,实施前要征得对方的同意,这个同意还不是一般的口头同意就行了,得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时,也要告知其近亲属,而且要取得书面同意。
    否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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