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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有个员工患癌晚期,工作年限10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6年,医疗期多长?医疗期工资按多少结算?病休假怎么样理解?工资按医疗期月数付?还是按病休假付?医疗期间可否解除合同?非法解雇?怎样赔付?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1-24 06:1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职工医疗期应当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计算待遇;可以低于正常工资标准,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享受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法律依据: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 职工长期治疗期间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发放: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但是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0%。至于具体的病假工资数额,则可由单位在上述范围内依法自主确定。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 员工病假医疗期工资待遇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但是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具体的工资待遇由企业根据实际医疗情况和劳动合同约定依法确定。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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