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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伤情鉴某某论不服,3日内提出重新鉴定,包括法定假日吗?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1-25 12: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重新鉴定应当在受到鉴定结果之日起三日内提出申请,最多也只能重新鉴定一次,不能反复鉴定。除了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外,公安机关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十七条
    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

    对经审查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鉴定意见之日起五日内将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作为公安机关认定人身伤害程度的依据的,应当将诊断证明结论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和被侵害人。

    违法嫌疑人或者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后,进行重新鉴定。
    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当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 伤残重新鉴定条件: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一)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 伤残重新鉴定的条件: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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