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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进修后回来和医院签了八年的合同,现上了一年的班了,如我想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会赔违约金

合同纠纷 2019-03-11 15:1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假设是劳动者违约,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其有两个作用:
      其一:损害赔偿作用。劳动者突然离职,肯定会对用人单位的生产经营造成一些负面影响,那么劳动者就应当给予用人单位补偿或赔偿。
    造成多大的经济损失在计量上是有一定的困难的,在现代企业和员工之间的关系应该是相互关联的,某一员工出现问题不足以影响全局,如果一个员工的流失就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失,只能说明这个企业的劳动管理存在缺陷。
    如何准确确定补偿或赔偿的数额要把握实事求是、责任大小、充分考虑劳动者支付能力的原则。
    其二:对违约行为予以惩戒作用。为了建立社会“诚实信用”的理念,用人单位收取违约的劳动者违约金,也可以看作对不守信者的一点处罚,是应该的。
    综合以上两点作用可以看到:劳动者违约是要支付违约金的,多少要考虑到劳动者支付能力,造成经济损失大小等情况合理确定。
  • 合同解除虽然也是基于违约事实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它不属于违约责任方式,而属于合同违约后的一种补救措施;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也不表现为违约责任,而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包括不当得利返还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合同法第97条对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规定得十分明确,即“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是合同解除后的一项法律后果,但这种法律后果不表现为违约责任,更不表现为违约金,因为该赔偿责任的适用有两个原则:  一是实行过错原则,无过错不产生赔偿责任;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只要有违约事实的存在,不能主观上有无过错,都要承担违约责任。
      二是损失实际发生原则,即赔偿的损失必须是实际发生的损失。解除合同一方不能主张违约金的另一个理由是因为解除合同具有溯及力,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不存在,而违约金条款是原合同之一部分,不具有独立性,该约定也归于消灭,解除权人当然不得依照原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主张违约金,只能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解除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从其约定。
  • 劳动者依法解除合同是违约行为观点的依据主要是:
      第
    一、劳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的约定是经双方协商达成的,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里讲的合同义务自然包括对合同期限的约定,对劳动者而言,就是承担合同期限内为用人单位服务的义务,辞职是一种未按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履行义务的行为,其不但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也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
    二、劳动法虽未直接明确辞职的法律责任,但从劳动法的相关条文来理解,劳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已确立了“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的原则,这是一个强制性的条款,当事人不能以同一法律中的相关权利条款来对抗强制性义务条款规定。劳动者在行使辞职权时,必然违反了劳动法要求劳动合同双方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这一强制性规定,劳动法赋予劳动者辞职权,仅是对用人单位增加了一项义务,为劳动者提供了实现选择职业权利的救济途径,并未因此免除劳动者遵守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义务。劳动部劳部发[1995]223号《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中,除应赔偿用人单位为其支出的费用和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承担“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劳动者提起辞职申请虽有法律依据,但违反了劳动合同双方对合同期限的约定,而“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当然包括因违反劳动合同期限约定的违约赔偿。[
  • 在员工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劳动者的工资、押金和经济补偿是必须结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减或者拖欠,当事人可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要求结清。否则当事人可以去劳动局申诉或者举报用人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 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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