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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鉴定为危险房屋会怎么处理

业主维权 2022-11-25 18:2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般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鉴定危房,或者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认可的委员会进行危房鉴定。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 危房鉴定找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或者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国家认可的委员会申请进行危房鉴定。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 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法律依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可分为以下四类进行处理: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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