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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以约100万元投资经营一汽车租赁商行,主要从事婚车转租业务,即按每日租金300元向车主长期租赁宝马、奔驰等豪车(订有3个月至1年不等的租赁合同),然后再将租来的汽车以每日500元的租金租给婚庆客户。张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商行挂靠在xx汽车租赁公司,虽张某与该汽车租赁公司未订立书面协议,且该商行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但张某实际一次性缴纳给该租赁公司挂靠费2万元。张某经营汽车租赁商行的行为应如何认定?说明理由和依据张某经营的汽车租赁商行挂靠在xx汽车租赁公司,虽张某与该汽车租赁公司未订立书面协议,张某经营汽车租赁商行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合同纠纷 2019-02-15 19:49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 房屋转租不是房屋租赁权的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
    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仍然承担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租与租赁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

    另外,转租合同中所规定的转租中使用收益,系以原租赁权范围为限,但经出租人特许者除外。
    对于转租合同中关于转租期限,我国法律未作特别规定,笔者认为,转租是以原租赁关系到为基础,具有附属性,故转租期限不应长于原租赁所余的期限。
  • 1.向承租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险种。
    3.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 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 (一)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通常是指联营一方虽向联营体投资,并参与共同经营,分享联营的盈利,但不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在联营体亏损时,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活动中应当遵循的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原则,损害了其他联营方和联营体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确认无效。联营企业发生亏损的,联营一方依保底条款收取的固定利润,应当如数退出,用于补偿联营的亏损,如无亏损,或补偿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可作为联营的盈余,由双方重新商定合理分配或按联营各方的投资比例重新分配。
    (二)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
    (三)金融信托投资机构作为联营一方依法向联营体投资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享固定利润,但亦应承担联营的亏损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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