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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甲方故意拖延工期。不协调,导致施工方不能正常完成怎么处理

拖欠工程款 2022-11-27 10:0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建设工程工期顺延是:承发包双方根据法律及合同约定,在出现非承包方原因以及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施工的情况下,双方就该事件引起的延误天数予以顺延达成一致的行为。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条
    当事人约定顺延工期应当经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签证等方式确认,承包人虽未取得工期顺延的确认,但能够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或者监理人申请过工期顺延且顺延事由符合合同约定,承包人以此为由主张工期顺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约定承包人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工期顺延申请视为工期不顺延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在约定期限后同意工期顺延或者承包人提出合理抗辩的除外。
  • 出现工期延误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的,施工合同双方均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因为发包方未按期提供施工材料、未支付工程款导致的,应当由发包方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如果是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完工的,承包人应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 以下情况公司能主张工期推迟: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提供图纸及施工材料;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支付预付款、进度款;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民法典》第八百零四条
    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民法典》第八百零五条
    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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