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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的抵销怎样规定的

债务追讨 2022-11-27 15:1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债务的抵销的规定为:当事人之间互负债务,且互负债务标的的品质和种类相同,则任意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如果债务标的的品质和种类不同,但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进行抵销。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 法定抵销是二人互负到期债务,且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由此,法定抵销应具备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双方债务均已到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等条件。


    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一)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二)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 债务人行使抵销权的规定为: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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