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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才能清算公司

企业法律顾问 2022-11-28 07: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公司在这些情况下需要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请求解散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公司法对公司的清算有以下规定:
    1、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除因分立或者合并而解散的情形外,应当成立清算组;
    2、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通知并公告债权人;
    3、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依照清算方案以公司财产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财产;
    4、其他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在公司下列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公司可以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4、股东解散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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