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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事故处理程序

拖欠工程款 2022-11-28 18:05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处理工程质量事故的程序是: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停工;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填写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法律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无论何时,一旦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需按下列程序抓紧处理:
    一、事故发生后,承包商应立即采取紧急处理措施,同时立即填写“质量事故报告单”报告监理办公室;
    二、监理办公室接到质量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有关人员到现场勘察,同时根据事故现场情况,下达指示;
    三、承包商根据驻地监理工程师的指示,立即采取相应措施,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报监理办公室,并抄送有关各方;
    四、若为重大质量事故,驻地监理工程师应立即报监理办公室;
    五、监理办公室可视情况,组织由有关各方人员参加的联合调查组,查明原因,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六、若事故原因迟迟不能查明,驻地监理工程师认为事故隐患末予消除,则不发复工命令,直到事故原因查明后方可发出恢复施工,进行处理的指令。法律依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 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程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总监理工程师以《工程质量事故通知单》的形式通知施工单位,要求停工;施工单位进行质量事故调查,填写调查报告报监理单位与工程部;组织事故原因分析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报告》。
    法律依据: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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