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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一老板说好以7500每月给他工作,结果做了二十三天因为业务中断,老板把我辞退,十月三号我问他要工资他说要经过公司财务,要等国庆节上班才能给我,这时我才知道他有公司,但是国庆节后他也未把工资给我结清,仅给了我2000块,其余工资到现在都未结清。我能根据劳动法申请补偿金吗?需要怎

无故辞退 2022-11-28 21: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被辞退的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工作天数和劳动合同中的约定来计算。并且单位应当在与劳动者解约时一次性付清工资,但是双方对支付时间和方式另有约定的,则可按其约定来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七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
    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 劳动者被辞退的工资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劳动者实际付出劳动的天数来算。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如果因劳动者的个人原因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则单位可以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扣除部分工资。

    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
    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
    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 员工被公司辞退,工资是员工离开公司时就应为其结算。用人单位需要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结清工资。并且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进行支付,不得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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