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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危险品货车驾驶员,工资在七千左右。年初单位以换车为由放假三个月,期间一个月发一千五工资。半个月前通知上班,上了半个月又通知放假,在家呆一周又通知上班拔草,每个月工资三千元,不想干就辞职。这种情况我被迫辞职,可以按劳动法要求经济补偿吗?谢谢

其他 2020-06-07 10:49 人浏览
共1位律师解答
  • 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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