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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强制拆除房屋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拆迁补偿 2022-11-29 08: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实施强制拆迁的具体注意事项是: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履行义务的方式、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先行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也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予以强制拆除。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 行政机关对于房屋进行行政强制拆迁的程序是房屋征收主管部门作出要求房屋所有人拆迁的决定,当事人不履行的,由该机关发布予以强制拆除的公告,当事人仍未拆的,由行政机关自行拆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
    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强制拆除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一般程序操作。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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