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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在儿子和儿媳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土地,儿子有权要回吗?

土地纠纷 2022-11-29 15: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和集体的,个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也不可以转让土地所有权。所以遗赠抚养协议中不能将土地的所有权赠与扶养人,但是可以按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限内继续承包。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章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民法典》继承编的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 老人生前给子女的地其中的承包权是有效的,但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即使将所有权赠给子女也是不成立,无效的。但获得对承包地的承包权一般必须其子女也是与老人同属同一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 土地使用权不能继承,因为土地使用权是与当事人身份相关的权利,不是单纯的财产权。但是如果子女是村集体的成员并且拥有农村户口,那可以重新与村集体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继续拥有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二条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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