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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领导干部需承担哪些责任

无故辞退 2022-11-30 07: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密法规定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



      
    (一)行政责任。根据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保密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种形式。



      
    (二)刑事责任。保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保密法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保密法律责任除了上述两种基本形式外,还有一种特殊的情形,即保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对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九条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机关、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定密的事项不定密,或者对不应当定密的事项定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履行保密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权给予泄密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的是责任人所在的机关、单位。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国家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着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奖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六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检查。
  • 法定定密责任人是指机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机关、单位负责人一经任命,即是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负责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机关、单位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若干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


    法律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


    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本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并明确相应的定密权限。

    机关、单位指定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熟悉涉密业务工作,符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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