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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52岁,2010年6月份开始卖的保险,现在还没到15年。可以一次性补缴吗

社会保险 2022-12-01 0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社保补缴算连续,缴费年限依据缴费记录计算,补缴之后缴费年限会累积计算。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现在可以选择补交,或者选择等退休的时候一起补交;退休的时候再决定是否补交也可以,如果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话,也可以选择不补交。补交的话,因为缴费年限长,所以工资也会高一点。
    同时,此时补交会有利息需补交;现在要补交的话,一次补齐或者分月补交都可以选择。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



    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 社保不满15年不可以一次性补齐。但是有三种情况,并且男性未低于65周岁,女性不大于60周岁的,可以补缴社保:



    1、本地户口,在1961年-1982年期间下乡的知青;



    2、本地户口,曾经参加过职工养老保险的大龄人员;



    3、本地城镇户口,曾经与过期、县镇级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在2010年12月31日前达到退休年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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