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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包括哪些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2-01 14:0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是合同的成立是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并不是意思表示一致后就成立,并且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合同的成立是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并不是意思表示一致后就成立,并且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主要有:保管合同是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但需要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还需要交付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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