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详情

1、认购人(买方或乙方)对。熙山郡。商品房已做了充分全面的了解,并认可贵州宏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卖方或甲方)公示的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自愿签定本认购协议书并缴纳购房定金。2、买方保证在本认购协议书签定之日起15日内(即在2018年4月23日之前),携此认购书、购房定金收据、首期房款和卖方要求的其他资料(包括按揭资料)到卖方售楼中心与卖方签定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包括合同附件及补充条款,下同)和办理相关事宜。上述定金在甲、乙双方签定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后抵作该房屋的购房价款,甲方将履行对应的价格、面积、户型等和认购时告知乙方的一致,乙方需保证提供的购房资料和按揭资料无误、保证无不良贷款记录和被限制贷款的其他情况,若乙方存在不良贷款记录或被限制贷款的情况的乙方保证在约定的范围内通过自己的其他途径办理房款手续或贷款手续,若仍然不能办理完毕按揭贷款手续的,乙方选择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否则购房定金也不予以退还。3、买方在签定认购书后,卖方不得将其认购的房屋另售他人,否则卖方须双倍返还买方购房定金,如买方不按第二款所规定的时间与卖方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未按第二款规定向卖方交纳首期购房款,则卖方有权将买方定购的商品房无偿收回并转售,并无须另行通知,同时卖方不予退还其购房定金。4、买方在签定认购书后,所选定的认购房屋,买方不得更名或转售他人·否则视为买方自动放弃购买,卖方有权将买方认购的商品房无偿收回并转售,并无须另行通知,同时卖方不予退还其购房定金。

5、买方对上述填写的资料必须属实无误, 如有错漏导致买方不能收到卖方的通知、信件或电话。责任由买方承担,卖方概不负责。

6、此认购书一式叁份,卖方贰份,买方壹份,经双方签署盖章并在卖方实际收到买方的购房本金后生效。在此认购书一式叁份,卖方贰份,买方壹份,经双方签署盖章并在卖方实际收到买方的购房本金后生效。在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自动作废并由卖方收回。

7、本认购书解释权归贵州宏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以上是购房协议书的内容,请问要怎么做才能退购房定金。公示的相关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购房定金收据、请问要怎么做才能退购房定金。

房产纠纷 2019-06-12 06:5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2001年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性质费用。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的同,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开发商必须返还购房定金的情形,  
    一、开发商必须返还购房定金的情形  
    (一)因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必须返还购房定金。  定金具有担保和惩罚的性质,也就是说,购房者先交给开发商购房定金,在之后再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如果购房合同顺利签订,那么购房定金就一般转为购房款;如果购房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购房定金就要区别情况对待。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地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虽然说购房定金是购房者交纳的,但定金本身对开发商也是有约束作用的。也就是说,如果由于开发商的原因,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那么开发商不仅需要全额返还购房定金,还要另外支付等额的价款给购房者,这就是购房定金的惩罚性质的体现。  
    (二)因不可归责于开发商或购房者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必须返还购房定金。  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但是这不是开发商或者购房者的原因导致的,进一步说,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对合同不能签订不存在过错,那么开发商也是必须要把购房定金全额返还给购房中的。但是,由于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和购房者都没有主观过错,所以开发商不需要再额外支付等额的价款给购房者。  
    二、没有签购房合同能拿回定金吗  认购书中的定金,在不同的情况下具有不同性质。因此对定金的处理应视合同的具体情况,根据定金的性质和作用,分别按照抵作价款或收回、合同无效返还定金、一方违约而“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来分别处理。下面就常见的几种情况进行分析:  
    1、如果买方没有按照认购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去签约或者卖方在认购书规定的期限内将认购房屋转售他人而导致未能正式签约,买方违约的,定金不予返还;卖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如果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正式签订合同,则定金在买方履约后,可抵作楼款或收回;双方履行正式合同过程中,一方违约的,适用“不予返还”或者“双倍返还”。  
    3、如果双方都不存在上述第一项的违约行为,仅对预售(销售)契约及补充协议内容难以达成一致,而未能签约的,卖方应把定金全数返还买方。  
    4、如果因卖方未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或者买方不具备购房资格而导致双方未能签订正式合同或者正式合同无效的,应按无效合同处理,卖方应将定金返还。但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的利息损失或者其它损失。  
    5、如果买方在正式签约时将认购书中确认的条件,如价格、房号、面积等进行修改而导致签约未成,视为卖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  
    6、若卖方在认购书中表明有权在正式合同中对认购书中所列之价格、面积等有修正之权利或声明以正式为准的,应视为合同的主要条款未确定,正式合同如因此不能成立,卖方应将定金及利息返还买方。  因此,根据上述第三种情形,如果开发商和购房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合同)的内容无法达成一致的,那么,就不属于违约情形,购房合同无法签订时购房定金可以要回来。
  • 就房屋买卖时,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反悔后定金不退还的问题,按照民法理论,合同可以分为本约和预约。预约是指双方签订合同约定将来签订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签订的合同称为本约。
    根据以上理论来分,认购合同即为预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即为本约。两者之间有着不同的性质和法律效力,预约合同的订立当事人一方只能请求对方按照预约合同的约定履行签订本约的义务,而不能直接按照其上面的标的条款请求对方予以履行。
    例如: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其上约定“本人购书签订之日起10日之内正式签约”只是房屋的出卖人向购房者发出了其在10日内履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的请求,而不是向购房者发出了必须要签订购房合同的要约。
    因此,如果认购书中有“在约定的期间内部签订合同的,定金没收”之类的约定是无效的。简单的说,某人签订的认购书,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去和开发商洽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具体事宜,就认为购房者已经履行了认购协议约定的义务,至于能否就商品房预售合同达成合意不是认购协议要约束的事项。
    实践中由于认购书发生的纠纷比比皆是,开发商一句“你违约了,没收定金”就能搞定,被没收了定金的购房者居然大多数不是想着积极的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权,而是抱着“能要回多少是多少,要回来的就是赚的”的心态去协商。
    综上所述,购房者应当对认购书的法律性质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规避风险,理性维权。
  • 购房合同可以更名
    一、是预售登记前:购房者欲变更买受人名称或增加买受人的,应首先与开发商协商变更合同,如新的买受人需按规定办理相关公证的应提供相关公证书。如果购房时采用了一次付款方式则址分容易办理,如采用商贷或贷款及组合贷款方式付款,则办理起来比较麻烦。可按以下办理:如果该未竣工验收,则可以更名,但要到市有关单位开具未竣工检查报告,并由开发商提交合同更名的原因,此时支付相关手续费用。如果该商品房已经竣工验收,则无法进行更名,但可在产权证办理出来后再以赠予的形式将产权证的名字改名。不具亲属关系的应按预售转让程序办理,即由原买受人提出申请,撤销合同备案后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实践中,开发商要收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一般为1%。同时,如为更名而非增加新的买受人与原买受人共同购房,则新的单独的买受人应符主体资格条件,如已成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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