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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如何规定的

股权转让 2022-12-02 10:1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股权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的规定是:
    1、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2、第四百三十八条,出质人享有余额返还请求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 股权质权对质物的效力范围:
    1、质物,即出质股权。发生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出质股权优先受偿;
    2、孳息,主要指股息、红利、公司的盈余公配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股权质权对出质人的效力主要有以下规定:
    1、根据《民法典》第438条的规定,出质人享有余额返还请求权;
    2、根据《民法典》第443条的规定,出质人转让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三十八条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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