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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立遗嘱把财产留给儿子而不留给儿媳可以吗

立遗嘱 2022-12-02 22:42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可以,当事人具有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指定其儿子作为继承人。其可以通过立遗嘱将财产留给儿子,但是必须为女儿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使得女儿日后可以生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 遗嘱中是可以将遗产留给儿媳的,因为遗嘱人可以自己决定遗产的分配情况。但是要注意遗嘱必须为没有收入来源并且生活困难的继承人留有一部分遗产,否则是无效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 遗嘱人可以立遗嘱把遗产都给儿子不给女儿,但是如果女儿是胎儿或者女儿是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那么遗嘱人则需要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如果女儿不是上述情况,只要遗嘱真实有效,等到继承开始后就需要遵从遗嘱的内容来分配遗产,即让儿子获得全部遗产。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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