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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0年6月14日,被告人唐某与渭南市临渭区某商场保安张某里应外合,盗窃该商场内电脑主机,显示屏等达75000元,并将盗窃的电脑卖给其他的电脑销售商。后两被告在进行抢夺时被巡警抓获,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公安机关追回损失60000元,某商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因盗窃行为给该商场成的直接损失30000元。

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本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是什么。某商场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因盗窃行为给该商场成的直接损失30000元。咨询一下本案件的判决结果和判决依据是什么。

诉讼 2019-05-18 17:3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能对盗窃人(而不是盗窃嫌疑人)进行民事索赔的。对于实施盗窃的盗窃人员,应该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如果构成犯罪的,则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盗窃人员在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后,仍然负有返还被盗物品的民事责任;作为被害人,也仍有权要求盗窃人员返还被盗物品的民事权利,如果不能返还原物的,也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如果双方协商不成的,被害人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盗窃人员返还原物或赔偿损失。
  •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法律均限定为物质损失。
    “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的人身、财产遭受犯罪行为的侵害所遭受的损失。  最高法院《附带民诉规定》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  “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  特别关注: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的物质损失,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犯本罪,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判处罚金。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所谓数额巨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
    犯本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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