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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师。别人与我签订借款合同并以房子办理他项权抵押向我借款15万,只还了8万,尚欠7万本金以及利息拖欠了逾期一年多。于前两个月,借款人与一个在融资担保公司的人约我商议,为了加快还款,要求我解押了抵押物,然后向融资公司借款用于还我尚欠我的款项,其向融资公司贷款的手续已基本办好,只要抵押物解押后再抵押给融资公司就可两天内放款,并由融资担保公司的人、借款人和我三方签订了保证协议,该协议写明“从解押之日起20天内还清欠款,否则视为串通欺诈”。但解押后才知道此抵押物已让法院查封了的,无法再入押,而欠款我也多次电话并上门催还,但借款人有意逃避……请问,我该如何处理?让我解押一事,属于诈骗吗?借款人与一个在融资担保公司的人约我商议,并由融资担保公司的人、属于诈骗吗?

综合法律 2019-01-30 09:12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应当如何认定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又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问题的批复》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未依法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责任消灭。保证责任消灭后,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清偿债务,保证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的,人民法院不得认定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该催款通知书内容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有关担保合同成立的规定,并经保证人签字认可,能够认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保证人按照新保证合同承担责任。”
  • 涉嫌骗取贷款罪。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
    (六)》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下称《规定
    (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本案中,该公司为了骗取贷款,向银行提供了虚假的购销合同,数额巨大,涉嫌骗取贷款罪,当然,如果该公司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想偿还,涉嫌贷款诈骗罪。
  • 贷款逾期记录不会因贷款的偿还而消失,仍然在你的征信报告上继续留存。只有在还清贷款5年后才能被集中消除。信用卡逾期是违约行为,要承担违约责任,对个人信任产生污点,不利于后期的银行借贷业务,在征信报告中产生逾期记录。
      贷款成功后,要按时还款,不要不还或者推迟还款,会形成逾期。
      逾期的后果:
      
    1、承担高额罚息;
      
    2、造成法律纠纷;
      
    3、在全国征信系统中留下“信用污点”。
  • 担保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借款合同是主合同。在担保合同中,应表述该担保合同的约定的担保是为借款合同确定的还本付息提供担保。担保法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 如果需要针对性解答,可以直接向我咨询并描述您的情况,本地专业律师将24小时在线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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