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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要个小孩,我老婆到医院妇科检查。3月9日,检查后,医生诊断结果:子宫肌瘤,宫颈中度糜烂。随后开药治疗,3月17日,3月30日两次复查并开药治疗。5月初,感觉不适,5月10日,到医院检查,诊断出已怀孕11周以上,推出在2月25日之前已怀孕,因3月就医用过药,不敢要这个小孩,选择了引产。以上有病例,有各项收费单据,但药方被医院收走。3月9日的还有彩超保存,5月12日的住院记录上有写怀孕11周以上(没找到彩超,应该是住院时被收走了。请问以上医院承担什么过错,如何赔偿,大致能赔偿多少范围。我们应该怎么办,走什么程序。我老婆到医院妇科检查。请问以上医院承担什么过错,如何赔偿,大致能赔偿多少范围。走什么程序。

交通事故 2019-03-03 05:2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对于在医院的医疗费用,公司垫付了医疗费,工伤赔偿下来如果包括报销的医疗费,公司向伤者要回之前付的医药费,这样做合理,因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单位不需要支付。但是,你要注意,很多时候,并不是所有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基金都报销,而是符合工伤保险目录的才报销,工伤保险基金不报销的应该由单位支付,所以,你把工伤保险基金报销的医疗费给公司。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 下列情形不属于赔偿的范围:
    (一)与行使司行政机关管理职权无关的机关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三)法律规定的不予赔偿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不包括行政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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