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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有伤为由(自伤)假住院用的 人家名字,看的 病,把1498元的单据伪造成了3000元。事发当晚他们叫来人说:‘要是不按他们意思去做要是 不 去派出所要 弄死我,(现场目击者都知道这一切)吓唬我好几天没有出门,一直到处理完事情才做生意,在哪期间给我 大姐描述的与现场事实不符,欺骗了我大姐误以为是我把她打伤,对我家人采取欺骗的手段,对我恐吓威胁,还制造谣言说:“以后要是头疼头晕还得要我给她看,当签完字月后,对方当着周围邻居的面骂了我,赔钱赔少了 (敲诈未遂)。我在那时候才想起了为什么说以后头疼头晕还得找我 的事来,(2014年6.20号晚上,(她毁坏我名誉已久平时没有 搭理她)我和二姐说话,她骂我不堪入耳,气的我和她理论,现场我站的位置与她的 位置接近2米,我在西边站在她摊位前,理论是不巧把一个保温杯不拉过去,接着她把杯子用右胳膊紧紧地抱住了,把杯子放在台子上后,往后蹲下在那里揉眼睛(光生气了,不知道她揉眼睛是什么意思,处理完事后,嫌钱少才想起此事,可已经签字。)一直到民警到来她才起来没一分钟,起来后就看见她的右眼眶那地方青了,她与民警说的和现场不符,我说不是,民警没有让我说话,说让我们第二天去派出所去处理,民警走后她不让我走让我吃不了兜着,我说派出所会公正处理的然后就回家了。到家后见有未接电话,知道是她对象打的。我拨了过去想把事情给他说是怎么回事我刚喊了声哥,事情是这样的,那边就骂上了,我说文明点你是骂人的还是 解决问题的,没有等我说就 挂了,我越想越不对劲,又拨了过去,电话那头是另个人接的骂了我还扬言说:要是不按照他们的意思去做,明天不去派出所就弄死我。之后的事情就这样发生的,光想着处理完了就 没有事了,也没有想她那伤是 怎么回事,一直到又来找我的麻烦,我才想起了上是怎么回事,上是怎么来的,吓唬我的 目的,又找了人到市场上想砸我摊子(我没有出摊,二姐告诉我的,我没有去市场。)之后借头疼头晕威胁恐吓我不知多少次了。10.27号我去医院看脚伤(老伤复发)想起她住院的 事(一天院也没有住,空挂号,名字用的人家的,还没有耽误做生意)去查了她的情况,知道了 真相,看的病,当她知道我去医院查后,他们觉得隐瞒不住了,就以我给她砸伤了,落下后遗症为由要我给她看去,我 不搭理她,就逢人便说,要 告我去,还给我大姐打电话说,要不是 给我家面子一万也不够还要我倾家荡产。(威胁)。此后经常在大众场合下毁坏我 名誉,我警告过她,没有效果,一直持续到把我 打伤。

去年6.20号过端午节,我因为创城没有出摊,二姐让我去帮忙,我在卖花生,二姐夫东面卖豆腐,西邻居也就是当事人(因这个人好骂人,造谣生事邻居们都不搭理她,包括我和家人)11点左右来了两个买肉的也就是西邻,人家问她猪头肉都少钱一斤,她说“26,给你按25吧!我这地方有个长耳朵,好 给人家拉生意,在和那边(指她的同行也是卖肉的)”之前也经常这样说,来个买东西的就胡说八道,赶巧我听到了,就我挨着她近这不是说的我妈,指桑骂槐吗?我就说了她一句,别胡说八道,你卖25一斤你卖30也没有人管你,你和人家有仇你打啊!你 策略我干嘛?闲的你!说完我没有吱声 。她又胡说“去年(2014年6.20号)把我砸伤了落下后遗症了,还没有起诉她呢!”我一听来气了“你那头疼头晕看的病吧!(2014年讹我3000元),就你 那伤光我买的西瓜,香蕉就够给 你看伤的,还无理取闹,缺钱了花了,有想讹人了,我有的是钱给你 验伤去,有伤看伤谁给你看病啊!怪相信你呢!”我 说完后她对象来 了 说:“吵么?”我说“你问你媳妇胡说的什么!”我说完她对象却在那里说风凉话,我就回来他几句气急了骂了她.我站在那里没有动弹,骂完后她就拿着事先准备好拖把木棍砸在了我的左肩上,当时我没有还手我先开衣袖说“青了”男的说“青了住院去,说 他对象你拿棍子抽死她,用刀砍死她”。不压火还拱火。我就骂了他几句。女的又来打我把我 眼镜抓了下来踩在地上,我实在气不过还了手,他两口子把我推到地上,等我起来后周围邻居已经把他们拉开,我 才开始骂了她这不要脸的两口子“平时不搭理你,为了讹我3000元连脸都不要了败坏人都败坏到 医院里 ,到处败坏我名声,说我打你 了 早知道你 那伤不是我弄的,我就不会签字了,拿着造假的d单子报账去,怪相信你,平时不搭理你 还来劲了,给你脸你不要,骂你个不要脸的,你揉哪里不好,偏要往脸上揉,不要脸的。”我刚骂完110来了,把木棍交到了工商那里了 。此事派出所立了 ,调查完 后是他们全责。我在 第一时间鉴定为轻微伤,对方得知我鉴定伤情后,在6.26号鉴定了 个与现场事实不符的轻微伤.到底是不是属于斗殴呢?还是故意伤害,算正当防卫吗?给分析。这两口子周围邻居都 打严了,女的经常在 市场上辱骂她人,一骂就 骂个吧小时。去年男的去我二姐住 的地方想要 打我 姐,是不是非法侵入住宅?

是民事还是刑事?(敲诈未遂)要是不按照他们的意思去做,还没有起诉她呢!还是故意伤害,是不是非法侵入住宅?

刑事辩护 2019-05-14 08: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假想防卫”是指行为人由于主观认识上的错误,误认为有不法侵害的存在,实施防卫行为结果造成损害的行为。  对于假想防卫,应当根据认识错误的原理予以处理,有过失的以过失论,无过失的以意外事件论。  
    一、具有如下特征:  
    (1)不法侵害事实根本不存在,行为人误认为存在;  
    (2)行为人是出于防卫的意识,实施防卫行为;  
    (3)行为人防卫行为造成了无辜者的损害。  
    二、应负的刑事责任。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没有不法侵害而没有预见,造成危害结果,应负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2)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了防卫行为,而在防卫过程中从使用的工具、打击的部位、造成的后果显属不当,叫“假想防卫过当”,行为人应当对过当的结果负责,可以比照防卫过当来处理。责任比第一种轻一点;  
    (3)主观条件的限制,行为人不可能预见到,所采取的手段方法也无不当之处,应属于“意外事件”;  
    (4)行为人既是假想防卫,也是提前防卫,主观过错应属“故意”。
  •   未成年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涉嫌诽谤罪。触犯《刑法》第246条的规定,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诽谤罪。使用暴力或者以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涉嫌侮辱罪。 损毁他人名誉情节较轻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根据这一规定,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一)在侵害对象上,被侵害人是特定人
    (二)在侵害方式上,主要是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
  • 1。2006年3月开始实行的治安处罚法有这方面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你可以据此要求公安机关对他进行处罚。 你也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他停止侵害,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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