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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咨询一下,我奶奶有一亩地分给我家和老叔家各半亩,可土地证上没有,现在正在办理土地确权这半亩地应该怎么才能确权我奶奶有一亩地分给我家和老叔家各半亩,可土地证上没有,现在正在办理土地确权这半亩地应该怎么才能确权

房产纠纷 2019-02-28 14:0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土地确权机关是依法有权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的行政机关。依照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确权的权利主体为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也就是说只有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才具有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权力。
    主管是指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具体承办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做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具体承办确权工作,对确权的意见和建议,要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
  • 土地确权简单来说,就是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解决这块地是谁的?谁在用?将来怎么用?收益归谁?的问题。

    具体的办理流程建议可以到当地村委会咨询了解。
    一、确权原则
    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1、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2、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 可以起诉开发商违约,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
    (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在合同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向对方当事人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2)损害赔偿.损害赔偿:是指因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所作的经济补偿。
    (3)继续履行.继续履行:是指由法院或仲裁机关作出要求实际履行的判决或下达特别履行命令,强迫债务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合同债务。
    其他补救措施.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 办理土地证的地点通常是在当地的国土资源局办事大厅窗口,如果你所在的地方在乡镇,则可以将资料提交给所在乡镇的国土资源分局、所,由他们收件办理。
    有些地方已经将单位的办事窗口集中在行政事业服务核心,则可以将材料提交到国土窗口。
    由于办理土地证的房屋类型很多,如商品房、私房以及房改房等。每种房子办理土地证需收取的材料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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