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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事担责吗

业主维权 2022-12-07 21:4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为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责任。该责任纠纷以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为条件,适用过错推定责任,由施工人举证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若举证不能或者举证不足,则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  

    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出了车祸由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法律明确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相关单位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由于施工未设警示标志导致发生车祸的负责方是:由施工单位进行复核。法律规定道路施工作业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五条
    道路施工作业或者道路出现损毁,未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未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应当设置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设置或者应当及时变更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而没有及时变更,致使通行的人员、车辆及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负有相关职责的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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