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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4年10月10号签定租房合同,租期一年,但房东10月15日又与另一买家签了卖房合同,且收了订金,并没有告知我。初期买家并没有着急入住,12月忽然提出要立即住进房子,要求我们1月中旬前搬走腾房。我搬进来时装修所花费用很多,刚刚住下还没稳定,而房东只提出按照合同如房东违约则只需支付一个月租金当作违约金即可,这个远远不够装修的费用。另外,这个房子属于小产权房,没有房产证,只能在村民之间转让,不能公开买卖,我即便具有优先购买权,也不能买这套房,并且如果我能买这套房,房东也拒绝给予同等价格。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如何继续要求履行租房合同,直到一年期限,是否必须通过法律程序?在法律上我是否占据优势?应该办理哪些手续?这个房子属于小产权房,我应该如何继续要求履行租房合同,是否必须通过法律程序?是否占据优势?

合同纠纷 2019-04-06 21:0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在与二手房房东签订购房合同时,购房者必须提前考虑房价上涨等因素,考虑相关的可能结果,约定好违约赔偿责任,并在能够办理过户手续时,及时办理,避免对方违约。
    为了解所购房屋的真实情况,购房者应在购房前向物业、邻居、开发商了解情况,最好到现场看房,并对可能出现的质量问题如何承担责任作出书面约定。
    购房者要了解待购的房屋是否属于不能上市的房屋,如果是的话,建议不要购买。
  • 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可见,6个月以上的定期租赁为要式
    不定期租赁为非要式
  • 租房交付订金后反悔,可以根据租房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约定承担责任并合理维权,但无权扣押房东的房屋钥匙,而且作为产权人,房东也有权利重新更换门锁。
    订金并不是很严格的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买卖双方在具有交易意向后,为表示诚意,由买受方交付给出卖方的一笔款项。
    因为订金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即便订金交付后,也不发生类似定金罚则的后果。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的规定,如果收据上是“订金”而不是“定金”,是可以索回的,租客可以通过法律渠道进行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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