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建立证件的出、入登记制度,补发和报废登记制度,并建立台账进行管理和备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严格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对本省发放程序制定具体规定。
《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包括首次签发、换发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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