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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书

我妻子(郝妍)是12号早上因为见红去医院办的住院,在门诊做了B超检查,大夫说一切正常可以顺产对于脐带绕颈一周医生没有任何嘱咐,去了住院部做了抽血.验尿还有监心胎护和胎心检查,检查都很正常期间一直伴有阵痛。

13号一天做的胎心监护胎心检查也都正常,到下午四五点左右,我妻子出现发烧症状(38度多),到9点或者十点还是高烧不退,我们就和护士说了,但是没来检查症状只是开了些液体让输液,还验了血。

14号早上去产房,做了监心胎护检查一切正常,9点多做了内检检查说开了3指,因为前一天发烧加阵痛基本没有休息过,大夫给开了些有助睡眠的药,中午12点到凌晨阵痛严重3-4分钟一次,护士建议进产房,进产房之前做内检说是开到7指了,晚上疼痛难忍的时候居然找不到医生或者护士来检查,一直到12点多以后家人才找到一个护士。凌晨2点多左右我妻子进入产房,进了产房带上监心胎护仪器以后做内检说开5指,说是还早的呢,完了助产士就坐在电脑前问了些基本情况,问完以后就说了一句疼就使劲就在不理会我妻子,直到凌晨五点我妻子已经筋疲力尽还是没有生就出了产房,出来的时候有一个助产士说5指还早的呢就先回去吧。我妻子出来后一个医生让我签一个风险承担责任书(我们有视频为证,证明是我妻子先出来我后签的字),我妻子回到病房以后还是阵痛厉害,于是我们选择刨妇产,家人去敲产房门告诉医生我们要选择刨妇产,过了十来分钟出来一个护士说要做些检查,做了监心胎护,这是已近测不到心率了(期间换了几台仪器),测不到心率护士说要做B超,在等做B超大夫来又过去了20来分钟,B超大夫来了以后做了检查说是检查不到胎心了,过会大夫就建议我妻子做引产手术了。

为什么在13号我妻子发烧的时候没有医生来做全面检查,在进入产房后做的内检检查和进入前检查结果会不一样,还有阵痛了三天也没有医生建议刨妇产或者打催产素。

经历此次事件,我的妻子及我的整个家庭都遭受了沉重打击。首先,我妻子十月怀胎,怀孕期间忍受了很多痛苦,而我们整个家庭为了我妻子能顺利生产精心呵护她,付出了诸多时间.精力和财力,只为迎接一个健康的宝宝的到来;其次,孩子是家庭的最重要的成员,是家庭的未来更是最致爱的亲人,我们一家人翘首以盼这个孩子,但在最后关头却因医院的医疗过失行为被告知孩子没了,失去至亲给我们一家人造成的精神伤害可想而知,这种痛苦的阴影会在家庭中持续蔓延,影响整个家庭;再次,此次事件给我的妻子的伤害是最大的,精神上的伤害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她的身体遭受重创,严重影响再次怀孕,如果以后发生什么意外对我们家庭来说这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

综上,很多精神伤害是无法用金钱衡量的,但事情已经发生积极弥补才是解决事情的正确方式,我们希望医院本着诚恳的态度给予我们30万元的赔偿

我需要你给提些意见,还有我这个事情胜算有多少还是高烧不退,精神上的伤害是一方面,如果以后发生什么意外对我们家庭来说这是一个毁灭性的打击。

综合法律 2019-06-17 10:2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一)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是指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仲裁检验等公证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根据需要依法设置的检验机构;另一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其他单位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此外,还有一类检验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性质的,它们不隶属于任何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依法设立,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依法独立承担产品质量检验任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任务是,对产品是否合格或者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验,承担其他标准实施的监督检验。法定检验机构提供的检验数据具有法律效力,是判明产品是否合格以及解决产品质量纠纷的依据。  
    (二)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设立的条件  
    1.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的与其承担的检验任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包括组织机构条件,检验技术人员条件,技术设备条件,以及质量体系、工作环境、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条件。  
    2.必须经考核合格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检验机构所具备的检验测试能力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的申请人,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其出具的检验数据才具有法律效力。
  • 医疗事故,是指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因医务人员诊疗护理过失,直接造成病员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四种: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 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InjuryInsurance)是指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中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在被保险人没有预见到或违背被保险人意愿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外来致害物对被保险人的身体明显、剧烈地侵害的客观事实。  意外伤害保险的含义意外伤害保险有三层含义:  ①必须有客观的意外事故发生,且事故原因是意外的、偶然的、不可预见的。  ②被保险人必须因客观事故造成人身死亡或残废的结果。  ③意外事故的发生和被保险人遭受人身伤亡的结果,两者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  
    1.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内容  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量的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或近因,在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造成死亡、残废、支出医疗费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则保险人给付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一定量的保险金。  
    2.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项目  
    (1)死亡给付  
    (2)残废给付  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其派生责任包括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和遗族生活费给付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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