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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福利院收养了一个女孩,所有收养手续都办好了,收养证也有了,但是我不知道怎么持收养证上户口,请律师帮我解答下好么

综合法律 2018-12-29 06:53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1、当事人应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去户口所在地的计生部门开具”非(未)婚生育情况说明“;  
    2、再凭上述证明及证件,去指定的机构(如:妇幼保健院)等,申请出具亲子鉴定证明后,再去孩子的出生地申请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再带上出生证明、亲子鉴定证明、”非(未)婚生育情况说明“、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即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  
    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 收养登记的办理程序如下:  
    1、提交收养材料。  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并提交相应的收养材料。  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2、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时,收养登记机关可以进行有关的调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询问,调查应当制作调查记录,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3、发证  经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 1、想要收养孩子,在该前提下,当事人(户主)应带上夫妻双方的户口本、有效身份证原件、民政部门开具的收养证明、夫妻双方的结婚证等;
      
    2、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书面申请申报孩子的户口后,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相关手续即可。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 收养手续如何办理?

    符合条件的收养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一)合法收养

    婚后五年以上不育,女方年满三十周岁以上,需收养子女,经人口计生局批准后方可收养,否则为非法收养。


    1、收养子女需以下材料:


    (1)审批表一式两份;


    (2)单位(或社区)婚育证明,且负责人签名;


    (3)男女双方申请;


    (4)复印件及原件;


    (5)男女双方户口簿复印件及原件;


    (6)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二)非法收养

    未经人口计生局批准,非法收养子女,需给养子(女)报户,需以下材料:


    1、男女双方单位(或社区)出具的证明(写清婚姻、生育或未生育的情况,已收养子女的姓名、性别、收养时间),并加盖街道(乡镇)计生办公章;


    2、婚后未生育过子女者,需提交两个县区以上医院不能生育的证明;


    3、持男女双方的证明及不能生育的证明(已生育过子女的只需男女双方证明)由计生局局长签字后到办公室办理收养子(女)的报户的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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