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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包与转让有什么区别

土地纠纷 2022-12-11 08:5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是指转让方(原承包方)在通过农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有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内依法将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受让方(新承包方)的行为。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流转合同。
    第四十六条 
    经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 土地转包与转让区别有:土地转包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土地转让原承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经营权终止;土地转包须将流转合同报发包方备案,土地转让无需再报发包方备案;土地转包不必经发包方同意,土地转让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 土地转包与转让的区别是:转包存在两个承包合同关系,转让存在一个承包合同关系;转包在不改变土地用途情况下不需要发包方同意,转让必须通过发包方同意;转包不变更原承包人,转包变更原承包人。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条 
    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第三十六条 
    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七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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