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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还能再起诉吗

刑事辩护 2022-12-11 12: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驳回起诉后可再起诉,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二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对一审法院的“驳回起诉裁定”不服,可以就该裁定上诉。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的,如果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说明法院驳回起诉后还可以重新起诉。



      就是说如果法院驳回起诉是因为证据不足或者是资料不齐全的话,可以把相关的证据或者资料补全后再此起诉,如果或者是认为法院裁定错误的,可以再次起诉,如果上诉法院认为可以起诉的话,就会裁定允许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 起诉被驳回,如果是裁定驳回起诉,案件没有经过实质审理,当符合法院受理条件时可再次起诉;如果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案件已经经过法院实质性审理,作出生效判决。基于一事不再理原则,如果没有新发现的证据且已过上诉期,法院经不再受理此案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二条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百九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判决、裁定结果错误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适用的法律与案件性质明显不符的;

    (二)确定民事责任明显违背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

    (三)适用已经失效或者尚未施行的法律的;

    (四)违反法律溯及力规定的;

    (五)违反法律适用规则的;

    (六)明显违背立法原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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