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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是中江县龙台镇横樑村,村民我们组被修G35征地,土地是集体所有还是个人所有?

征地补偿 2022-12-11 15:20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范围包括:无特殊规定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集体土地上修建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被集体征收征用的土地。
    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 集体用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分为耕地、林地等,个人不能买卖和租用农耕地。要征地也只能由政府来收并转换土地性质,把耕地转成工业或住宅用地,并由国土部门登记。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
    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 集体建设用地属于集体,集体成员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是不可以进行买卖的。《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第六十三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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