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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期内,甲方需提前收回该房屋的,应提前30日通知乙方,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乙方并按月租金的100%支付违约金。”,请问租赁合同这一条中的“将已收取的租金余额退还”的“租金余额”,是指自乙方搬离之日起至原本交付期限届满日期的剩余租金,还是甲方要求搬离最晚日期至原本交付期限届满日期的剩余租金呢?乙方搬离之日和甲方要求最晚搬离之日,中间有一定的时间差。

房屋租赁 2022-12-11 16:50 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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