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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小朋友在学校跑步的时候撞在了一起,其中一个小朋友有两颗门牙磕掉了一点这个责任怎么认定?

人身损害赔偿 2022-12-11 19:2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两个小孩发生碰撞可以根据他们双方的过错划分责任。对损害后果发生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由双方分担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 11岁的孩子在学校因跑闹而受伤,如果学校对此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能证明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11岁孩子在学校跑闹受伤,如果学校对此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要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学校能证明已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的,就无需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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