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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本是一个结石症患者,医生在诊疗中,在应取、可取而没有取的这样没有病理根据的情况下,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给误诊为癌症,并预期生存期不足半年。随后在长期的治疗、复查中特别是至今已2年半,所谓的癌症应已被否认。 问题是,我原是一个个体户,出院后,因为医生的癌症诊断。自以为生存期不长,就只好废业放弃了经营。在与院方交涉赔偿问题时,像这种因医生的误诊误治,导致的经营无法继续所形成的经济损失,这里请问一下律师,这是否属于赔偿的第二条:‘误工费’应属于赔偿范围之内。谢谢!像这种因医生的误诊误治,请问一下律师,是否属于赔偿的第二条:‘误工费’应属于赔偿范围之内。

综合法律 2019-01-21 20:0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
    所以商标不属于民法上的物。
    物权法上的物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须存在于人体之外;须为人力所控制;能够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须为有体物。
  •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
    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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