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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咨询,我家是农村的,订婚的时候给女方彩礼6.6万,金饰2.5万,钻戒4500,情人节和生气现金一共4000,家里亲戚给见面礼一共8500,女方家哥哥结婚给1.2万。(这里的钱一半是借的,零头都没算)另外给女方买衣服,化妆品,买吃的,旅游,这些钱都没算,大概加在一起也有3万左右。现在女方不想同意这门亲事了,想退婚!还不想退钱。(订婚后女方到男方家与男方同居了)我想咨询一下,女方退婚的话,不退钱,走法律程序能要回来多少钱?

离婚 2019-01-08 13:5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未登记不构成婚姻关系,双方有一方离开即告解除同居关系,孩子、财产有争议可提请法院解决。男方有权退彩礼。法院将按有利于孩子成长原则确定孩子抚养权归属。但孩子未满两周岁时一般优先归母亲抚养,满十周岁法院还会征求孩子的意见。
    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有权探视并支付抚养费。抚养费标准,有固定收入的,一般按其固定收入的20-30%支付;无固定收入的,由法院根据孩子实际支出、当地的生活水平及双方经济状况综合认定。
  • 双方只是订婚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男方可要求女方退还彩礼。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 男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必定会予以支持:1)、未办理结婚登记的2)、办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3)、因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关于双方未婚同居的问题,这不是依法不返还彩礼的法定事由,只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男方给付彩礼后,要求返还,应当依法予以返还。
    关于双方同居期间或同居之前,互相给付的红包、衣物、见面礼等,法院会予以调解,鉴于双方上述赠与,应认定为附带结婚为条件的赠与,在结婚目的未实现的情形下应当互相返还。
    调解不成人民法院会依法作出判决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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