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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协议,用人单位没有给一份我,这具有法律效力吗?只有一份补充协议在人事那里

劳动合同纠纷 2022-12-15 12:4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一致后,共同签字盖章而订立的,有法律效力。该补充协议一般也由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且双方需要按约定来履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劳动合同的补充协议如果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协商一致后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应。除双方依法另有约定外,自双方当事人均签字或者盖章后,该补充协议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补充协议无效的情形有:
    1、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
    3、劳动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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