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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小学生辅导班里面的全托学生在托管期间,骑单车无意撞到一位正在学骑车的五岁女孩(其母在一旁看她骑单车,事发时和他人聊天没有留意),导致其右额有5毫米的伤口,医生诊断为钝器伤,留伤疤的可能性小,辅导班已缴纳所有医药费,虽然孩子的伤并不影响其日常生活,也没住院,但家里十分看重,家里原有奶奶可以照料,女孩母亲还是在事后请假7天在家陪护,现在要求补偿陪护费3000元,请问辅导班和撞伤他人的学生家庭及受伤小孩的监护人各应负多少责任?谁为主要责任人?还是在事后请假7天在家陪护,请问辅导班和撞伤他人的学生家庭及受伤小孩的监护人各应负多少责任?谁为主要责任人?

综合法律 2019-03-02 15:3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致人损害的行为人有无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不影响受害人的赔偿请求的成立,由此也充分展示了侵权法所体现的补偿功能。法律强调监护人责任为过错责任,不允许监护人以尽到监护义务为由主张免除其责任,但可以以此为由请求减轻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通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如通过继承、赠与等)也可能获得一定的财产。对成年的精神病人来说,则有可能具有一定的财产。在无民事行为能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情况下,监护人虽然应当承担责任,但该责任为补充责任,即先以被监护人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监护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责任。
    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必须保证被监护人正常生活和接受教育,不得超过这一限度支付赔偿费用。
    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受害人仅起诉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或者仅起诉监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职权追加监护人或致人损害的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以便查明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以及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 小孩在幼儿园摔伤胳膊的事情属于教育机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你所咨询的问题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问题。根据你描述的案件事实,分析如下:
    一、小孩在幼儿园入读,年龄应该在六岁或以下,根据法律规定,小孩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小孩在幼儿园摔伤胳膊,幼儿园依法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小孩摔伤并非幼儿园老师教育、管理不到位,而是意外造成,并且小孩摔伤的时候老师在工作岗位上,并且已经及时把小孩送医院治疗,那么,幼儿园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二、如果小孩摔伤的原因是其他人的行为所造成的,你邻居既可以追究导致小孩摔伤的人的侵权责任,也可以追究幼儿园的侵权责任,但如果幼儿园能够证明其已经及时制止侵权人的侵权行为并且已经及时把小孩送医院治疗,那么,幼儿园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你邻居只要追究致小孩摔伤的人的侵权责任。
    三、如果小孩摔伤是由于打架或者其他危险行为而造成的,那么,邻居的小孩存在过错,邻居作为父母没有尽到监管、教育的职责,应承担一部分责任,应该减轻幼儿园或者第三方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四、邻居可以根据己方和对方在本次事故中的过错比例要求对方赔偿全部或部分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如果经过鉴定构成残疾的,还可以要求对方按照残疾的等级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精神抚慰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 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100%;负主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60%至80%;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50%;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20%至40%;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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