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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情节有

工程质量纠纷 2022-12-16 03:26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情节有:
    1、偷工减料,或者因材料不合格而导致的工程质量不合格;
    2、未按图或者未按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3、工人技能太差、质量管理粗放;
    4、使用不合格材料;
    5、没有判断或提出设计方案和图纸的缺陷;
    6、承包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因资金、技术、设备、管理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承包人承担工程质量责任的情节包括有:因材料不合格导致工程质量不合格;未按图纸施工;质量管理粗放;对于材料未经检验合格或者明知不合格而使用;应当判断却没有判断或者没有提出图纸缺陷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 承包人的义务有:
    (1)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进行施工;
    (2)承包人应当接受发包人的监督;
    (3)承包人应当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达到发包人的要求;
    (4)承包人应当就其导致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八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一条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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