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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王某因低热在家人陪同下到某卫生院就诊。接诊医生检查后认为需要住院输液治疗 王某随即办了住院手续。当天下午,值班护士按照接诊医生所开处方为该王某输液。输液不久, 患者王某出现气喘、抽搐等症状,1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后查明,该医生为误开处方,直接导 致了王某死亡。 请问 1.该案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2.如果构成医疗事故,该卫生院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假定该接诊医生故意错开处方导致王某死亡,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纠纷 2022-12-16 03:3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1、一旦发生医疗纠纷,病员及其家属有权在发生事故或事件不良后果发生后1年之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



      
    2、病员死亡的,其家属应当在病员死亡后或收到尸检报告单后15天内提出医疗事故或者事件的鉴定。其中尸检的申请,则应当在病员死亡后48小时内提出,由所在地卫生局指定的病理解剖部门进行。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 出现死亡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此存在过错的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相关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发生医疗损害纠纷,可以到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告。《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侵权诉讼管辖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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