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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权利不再继续为在职达退休年龄人员缴纳社保费吗?

其他 2022-12-17 07:0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要看实际的情况的
  • 通过社会上的代理机构缴纳,若是缴纳的单位职工社保,缴纳年限满15年后,在50岁可以退休,直接办理退休手续。在企业工作并且缴纳社保10年以上,剩余的社保是自己缴纳的,可以在50岁退休,提前领取到养老保险金。
    若是在单位工作时间并且缴纳社保年限低于10年,那么退休年龄依然会是55岁。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 企业不给员工办退休是违法的,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并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因此,企业不给员工办退休,属于违法行为,员工可以明确要求用人单位立即办理,并为本人补缴未缴纳的保险费;如果单位还拒绝办理的,可以向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经劳动监察部门处理还不能解决问题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维权。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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