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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在有一家科技公司,股东由三人组成,甲40%乙30%丙30%,目前甲乙想转让给非公司股东人员,受到丙方的阻扰,该怎样规避此问题呢,甲乙在此之前也询问过丙方是否收购,丙方是不收购,现甲乙方以和外部人员签订了转让协议,丙方又想收购甲乙股权,请问我如何在法律上规避丙方阻扰。目前甲乙想转让给非公司股东人员,是否收购,现甲乙方以和外部人员签订了转让协议

公司收购 2019-02-10 09:07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签署著作权协议意味着,著作权所有者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转让给他人享有。著作权转让的方式有继承、赠与和有偿出让等。著作权的有偿转让是著作权交易的基本内容。
    著作权转让可以是著作权中部分财产权利的转让,也可以是著作权中全部财产权利的转让;可以是在著作权保护期中某一段时间内转让,也可以是在整个著作权保护期内的转让。
    至于是否需要签署著作权转让协议,关键看作者具体的用途以及对著作财产权的具体行使。
  • 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有权规定合同应当在办理批准登记才能生效。
    公司法第三十六条又规定: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可见,公司法虽然规定股权变更须进行登记,但登记是公司的义务,并不是转让方或受让方的义务,登记与否并不影响股权转让的效力。
      所以,股份转让协议有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如果不能符合股东优先受偿原则,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就处于效力待定的状态。
    要实现股东优先购买权,在转让之前,其余股东就应当知道转股事项,由此,衍生出出让股东的通告义务。一旦出让股东未尽通告义务,没有将转让具体情况?特别是转让范围,价格?如实告知其他股东,即使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协议没有争议,并按照协议支付了对价,那么,一旦有股东要求以同样价格收购出让股权,转让协议就归于无效;如果各位股东对转让不知情,转让股权协议的效力仍旧处于待定状态。
    所以,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事前通告至关重要,在公司股东同意转让或者依法应视为同意转让、而且没有股东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股东才可以转让股权,出让股东与受让股东的协议才可能有效。
    这是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需要遵守的特别程序。公司法没有规定,各位股东在多长期限内作出决定,这应当限定一个合理期间?公司可以在章程中明确?。逾期,如果由于各位股东的过错没有决定结果,应视为同意出让。
      之后,出让方与受让方股权转让协议应当有效。
  • 协议收购的具体程序如下:
    1、收购双方协商收购事宜
    2、征得被收购股权所有人或其代表的同意,以及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批准转让
    3、收购方与拟被收购的股权人签订收购协议
    4、收购方以及目标公司必须履行的法定报告、公告义务
    5、协议收购双方履行收购协议,办理股权转让过户等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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