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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承租人死亡,如何变更承租人

房屋租赁 2022-12-17 11:54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下列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死亡的;
    2、原承租人户籍迁出的;
    3、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或属于家庭成员的;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的;
    5、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6、存在国家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 公有住房承租人死亡后,按以下规定确定新承租人:其生前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由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确定的人选继续承租;协商不一致的按原承租人的配偶;原承租人的子女;原承租人的父母;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的顺序选择继续承租。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下列情况不得变更承租人:
    1、原承租人死亡的;
    2、原承租人户籍迁出的;
    3、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或属于家庭成员的;
    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的;
    5、不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6、存在国家和本市规定不得变更的其他情形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
    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第七百三十四条
    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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