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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关系致人损害要怎么赔偿

财产损害赔偿 2022-12-17 22:38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承揽关系造成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前项外的还有后续治疗费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很多当事人在处理雇佣关系或承揽关系中发生雇员或承揽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往往不知道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由定作人给付报酬。
    对于承揽关系,定作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定作人如果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没有过失,则可以不承担责任,反之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此,当事人因不同的身份关系,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和赔偿责任都有很大的区别,对当事人的利益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 如果因承揽关系致人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确定责任人后,则向受害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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