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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参与了民事诉讼,没参与开庭被判。被强制执行了赔偿。被冒用信息人受到了损失要求法院重审赔偿自己,请问冒用人会受到怎样的法律制裁和赔偿?案件是民事纠纷。

案件执行 2018-12-28 20:24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关于民事纠纷强制执行的解答: 
    1、强制执行启动了,可以执行他的所有权财产与一切可支配财产(包括财产性收益)。
      
    2、真要是没有可执行的财产,则属于丧失履行能力,则可以有以下方式来处理:一是双方达成新的履行计划,按计划偿还;二是由法院中止执行,发给债权证书,等其有履行能力时再行启动执行;三是对于标底额较小,且被执行人身体健康,可以允许其用劳务活动的收益抵债。
  • 法院的强制执行是否能顺利进行,那要看被执行人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如果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那么法院也没有办法,只有等被执行人有了财产后才能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不执行的,可以在申请强制执行6个月后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如果有恶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一百一十六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通常情况下,法院对于案件作出判决后,双方当时人在没由异议的情况下,判决生效已先后,就应当对于判决的事项进行遵守和施行。但是某些情况下有些当时人并不会去遵守判决的内容,拒不履行判决内容,此时,另一方当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强制执行的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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