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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你好,孩子原在户口所在地公立小学,上学上到5年级上学期。孩子在校属于调皮,学习差。原班主老师叫我们找其他学校。最后我们找了家私立艺校读了一学期。因家庭经济问题交不起学费。现想转回户口所在地继续完成学业。找到学校校长。校长说叫我们找原班住任老师,找了班主任老师不愿意收。老师和校长推皮球。别的小孩都在上学,我的小孩还在家。有没什么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孩子原在户口所在地公立小学,别的小孩都在上学,我的小孩还在家。有没什么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综合法律 2019-03-01 16:21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原则上来说,孩子应以本人的户口所在地为准,就近入学:
      
    1、如果当事人的子女需要转学籍借读的,必须事先咨询对口学校的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教育主管部门负责人是否同意接收;
      
    2、在对方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可以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含双方户籍信息在内的户口本、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转学籍申请书等资料;
      
    3、去孩子目前户口所在地的就近学区,申请转学籍手续。
      《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为便于说明,以江苏省为例,供参考):
      第十四条需要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持有效证明材料(流动人口适龄子女的转学证明材料与入学证明材料相同),向转入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提出转学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再到转出学校和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办理转出手续。
      按照教育部要求,跨省转学的学生除了上述相关证明材料,还须提供原学籍所在学校的学籍卡。
      第六条 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的适龄子女在居住地接受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持本人及适龄儿童、少年相应的身份证明、就业或者居住证明,向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就读申请。居住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以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流动儿童、少年入学。
      前款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的人员,不包括在省辖市内中心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 当事人的子女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未婚且未就业)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如下因素:
      
    1、当事人子女的户口,只能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回父亲的户口所在地挂靠,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并且需要户口迁出(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出具同意户口迁出(入)的证明的,才可以迁入;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 遗产继承不是以户口为标准。法律没有这个规定。遗产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法定程序继承。儿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非婚生子、养子和继子的权利和义务与婚生子的一样。
    根据继承法规定, 自然人死亡,其遗产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 配偶、父母、子女。
    父母与子女间当发生继承情形时, 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当然享有法定继承权的。
    如果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形发生, 可能会有无继承权的情况:
    如: 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遗赠他人、或指定若干继承人中一人或几人继承。
    这可能导致 某一子女没有继承权。
  • 当事人的子女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如:未婚且未就业)的前提下,还要考虑如下因素:
      
    1、当事人子女的户口,只能在不改变“非农业”性质的前提下,迁回父亲的户口所在地挂靠,不属于当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一;
      
    2、并且需要户口迁出(入)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都出具同意户口迁出(入)的证明的,才可以迁入;
      
    3、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等,事先咨询户口迁出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及当地的村(居)委会主任等,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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