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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们离婚时债务分割,在协议书上有明确的写明所欠的债务。这样只是针对我们两个人的吗?他出现意外死亡,他的债主对我起诉债务偿还问题?我有义务偿还吗?我们离婚时债务分割,这样只是针对我们两个人的吗?他的债主对我起诉债务偿还问题?我有义务偿还吗?

离婚 2019-02-07 18:31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前个人债务即转化为婚后共同债务,这是债权人向债务人配偶主张权利的根据。在司法实践中,婚前个人债务向婚后共同债务的转化主要有以下类型:
    (1)一方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双方使用的;
    (2)一方婚前举债购置大量结婚用品,婚后为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所需的;
    (3)一方婚前借款装修房屋,该房屋供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居住或共同使用的。由此可知,只有在婚前所负债务中的资金、财物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才随之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 债权人追讨债务是他的权利,债权人如果真的提起诉讼,那就到法院应诉,并说明确没有能力偿还该债务,请求分期付偿还。至于被判令限期偿还,还是真的无能力偿还,法院也是没有办法把你怎样的,最多被拘留几天又得放出来。
    但是,积极想办法偿还债务,是债务人的责任。
  •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如果债权人已死亡,债务人是不是就不用还欠债权人的钱了呢?债权人的继承人能否替代债权人追债?以下案为例,为您详细讲解当债权人死亡后,其债权如何实现。
    案情:债权人死亡 继承人向债务人追债
    1999年5月14日,被告李某向原告的父亲王某某借款60 000元,用于做生意,约定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王某某于2002年4月20日去世。
    经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李某仅于2003年给付利息3 000元。2004年7月24日,经协商,被告李菜重新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裁明借到王某人民币60 000元,月利率为千分之三十。
    此后,被告李某分文未还。原告王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偿还所欠借款本金60 000元,并从2004年7月2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
    结果:法院支持继承人要求债务人还款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欠款属实,原告的父亲王某某于2002年4月20日去世,生前没有处分其财产,也没有遗嘱处分其遗产。
    王某某的妻子张某女,有两子女即原告王某和其妹王某女,王某某去世时其父母均去世。在诉讼过程中,2004年9月14日,张某女出具赠与声明,将王某某生前借给被告李某的60 000元债权中应属于其本人的份额及应属于其本人继承的份额赠与原告王某。
    之后王某女作出弃权声明,放弃对王某某遗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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