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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因自身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但是因受害人的过失行为导致了损失扩大,我朋友能减轻损害赔偿责任吗?

损害赔偿 2019-02-14 08:56 人浏览
共4位律师解答
  • 财损是物质性的损害,通常是因事故直接发生的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如下类型的财产损害赔偿主张:
    一、维修费、施救费:也即因事故造成损害发生的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此外还有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货损)以及车辆施救费用。
    二、车辆重置费用:在发生因受损车辆灭失或是无法修复,受害人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可以主张赔偿。
    三、停运损失:停运损失是指那些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如果成为交通事故受害车辆,因维修等使其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受损人可以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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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替代性交通事故费用:这里的替代性交通事故费用是指那些非经营性车辆(如私家小车)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举例说明:车主为满足日常上下班需要进行租车服务产生的费用。
  • 消费者维权的途径:
    1、协商:消费者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与用户、消费者首先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2、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法院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4、仲裁。
    5、诉讼:当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当事人各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物业管理是一种契约服务,是否对辖区的人身财产安全看物业服务合同如何约定,以合同为准,以及物业公司在服务过程中是否存在瑕疵,以及客观瑕疵的损害程度,如车辆的丢失,物业是签署的场地租赁合同,还是保管合同,前者不赔付,后者则赔付。
  •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方负赔偿责任。即违约方不仅应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而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而是应赔偿对方因合同履行而得到的履行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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