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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出卖夫妻共有房产并且出具定金收条有法律效力吗?

离婚房产分割 2022-12-21 08:19 人浏览
共3位律师解答
  • 夫妻共有房屋一方出卖是有效的,这是属于无权处分行为。若是构成善意取得要件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善意取得不需要经所有权人的追认。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 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有效。即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的,且该处分行为已经登记的,该行为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有效,但在夫妻之间无效,另一方只能向擅自处分人主张损失赔偿。若该房产系出卖人个人财产的,另一方无权干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夫妻一方私自卖房的行为一般是有效。但如果受让人为善意第三人的,且该处分行为已经登记的,该行为在出卖人与买受人之间有效,在夫妻之间无效,另一方只能向擅自处分人主张损失赔偿。若该房产系出卖人个人财产的,另一方无权干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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